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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0日,安監總局通報了湖南滬昆高速“7·19”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調查結果及西藏拉薩“8·9”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結果。
   滬昆高速54死6傷事故
   安監總局11月30日發佈消息稱,國務院近日對滬昆高速湖南邵陽段“7·19”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覆,認定是責任事故,對涉嫌犯罪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其他責任人分別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和行政處罰。
   今年7月19日2時57分,湖南省邵陽市境內滬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處發生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造成54人死亡、6人受傷(其中4人因傷勢過重醫治無效死亡),直接經濟損失5300萬元。
   直接原因:車牌號為湘A3ZT46輕型貨車追尾車牌號為閩BY2508大客車,致使輕型貨車所運載乙醇泄漏燃燒。
   管理原因:長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長沙市新鴻勝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非法運輸和充裝乙醇;福建莆田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對事故大客車存在的站外發車,不按規定路線行駛,凌晨2時至5時未停車休息等多種違規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長沙市勝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和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諸城奧鈴汽車廠違規出售汽車二類底盤和出具車輛合格證,長沙市芙蓉區安順貨櫃加工廠、振興塑料廠非法從事車輛改裝和罐體加裝;其他事故相關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得力;湖南、福建兩省有關地方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管責任不得力、不到位。
   根據調查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對長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添等34人採取司法措施。對其他72名責任人分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責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湖南省和福建省安全監管局分別對事故企業長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福建莆田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處以規定上限的罰款。
   拉薩44死11傷交通事故
   安監總局11月30日發佈消息稱,國務院近日對西藏拉薩“8·9”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覆,認定是責任事故,對涉嫌犯罪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其他責任人分別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和行政處罰。
   今年8月9日14時37分許,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尼木縣境內318國道發生一起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900餘萬元。
   直接原因:藏AX9272越野車在上坡路段超速行駛,在會車時違法占道,藏AL1869大客車安全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在下坡路段嚴重超速行駛,會車時發現對方車輛違法占道未採取減速、警示、停車或者避讓等措施。
   管理原因:拉薩志遠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缺失,安全責任制不落實;拉薩市交通運輸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企業源頭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拉薩市尼木縣交警大隊對所轄318國道事故發生路段車輛超速和違法占道巡查管控不力;尼木縣人民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路面執法監管及旅游客車超速違法行為檢查整治不力;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政府對交通運輸企業屬地安全管理不到位,督促指導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落實汽車租賃企業和旅游客運企業源頭安全監管職責工作不力。
   根據調查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志遠公司主要負責人楊延傑,聖地公司副總經理及實際負責人楊健康等7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給予黨紀、政紀和行政處罰人員15人。聖地公司法定代表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歐陽旭,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蘇平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並終身不得擔任旅客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責成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西藏自治區及拉薩市有關部門吊銷志遠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沒收非法所得,徹底整頓聖地公司;責成西藏自治區安全監管局對相關責任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處以法定上限的罰款。(據新華社電)  (原標題:安監總局通報兩起特別重大交通事故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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