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中,飼養寵物犬成為許多人的選擇。在飼養寵物犬的過程中,主人有時出差需將寵物犬暫時寄存寵物店,有時需要將寵物犬送進寵物店進行梳理清洗,如果寵物犬生病還需將其送進寵物醫院就醫等等。在這些與寵物犬有關的經營活動中,難免發生意外、產生糾紛。
  從法律角度而言,無論是暫時寄存還是梳理清洗,寵物店都與寵物犬的主人形成了合同關係,雙方就應當嚴格依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如果寵物店由於疏忽大意、管理不當造成寵物犬丟失,就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同時,合同法還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至於賠償方式,由於寵物犬屬於特定物,因此應當按照特定物給予犬主人損失賠償。相關法律和法學理論根據是否具有獨立特征及可否替代,將物分為特定物與種類物。種類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屬性,可以用品種、規格和度量衡加以計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獨立特征,或者被權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在本期案件中,丁大爺作為高齡老人,晚年生活時一人獨居,對寵物犬進行飼養和馴化傾註了大量的心血,耗費了較多精力和錢財,尤其是與寵物犬兩年多的共同生活,相互間已經建立了深厚感情。該寵物犬也已成為陪伴丁大爺晚年孤寂生活的重要精神寄托,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特定物,具有不可代替性,因此不應當用同品種的其他寵物犬進行賠償。
  此外,在對寵物進行的醫療診治經營活動中,根據法律規定,經營機構需要具備動物診療許可證,診治醫師還需要具備獸醫執業資格,二者缺一不可,否則產生診療糾紛,經營者難逃其責。
  (胡勇)
  (原標題:寵物經營服務為本丟失致亡依法論責)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bwursetnxkqf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